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8401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栋5层5-E、5-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判员 税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