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5民初156号之一
原告:任书洋,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龙泉,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书洋与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书洋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于2018年2月7日申请对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书洋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书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任书洋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