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5民初156号之一
原告:任书洋,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龙泉,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书洋与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书洋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于2018年2月7日申请对被告***、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书洋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书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任书洋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