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民初120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花,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单元207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珊,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已与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再一次性支付12万元了结本案所涉事故纠纷的庭外和解协议(加上起诉前支付的2万元,共计支付14万元),且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玫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书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