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20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0448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公司职工宿舍,系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37003223。 法定代表人:左标,经理。 被告:**新,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笑嫣,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6元,保全费1238元,上述两项总计2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