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232号
申请人:淄博恒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京路与***路口东100米路北沿街房20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厦1幢2**20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恒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恒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恒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8000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