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238号 申请人: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67号颐和大厦A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207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2万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