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富让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富让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心环东路宏程金融中心2103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单元207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南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388号名仕华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富让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南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