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富让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心环东路宏程金融中心2103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单元207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南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388号名仕华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富让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南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