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单元20706室。
法定代表人:***。
***与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24]第614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暂计132335.55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及线下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金额为暂计132335.55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