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5373号 原告:山东XX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综合行政部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XX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13日,原告山东XX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XX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推进,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