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雅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1974号 申请人:山东雅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D座20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1幢2单元20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雅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8126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雅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雅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8126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