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姝,经理。
申请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豫0106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州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06执958号,执行标的为XXXX元及案件受理费555元。被执行人郑州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