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6597号
原告:***,男,住亳州市谯城区胡庄行政村西夏自然村68号。
被告: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9幢1612。
被告:***,男,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9幢1612。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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