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7646号
原告:***,男,197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传圣,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9幢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208915R。
法定代表人:史其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纪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春纪建筑公司给付***劳务费40000元及起诉之日后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春纪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春纪建筑公司因经营需要,承建巢湖学院学生宿舍维修项目,将其中部分劳务发包给***。截止2019年01月29日双方结算,整个劳务费为32万元,已经支付16.5万元,尚欠15.5万元。目前,春纪建筑公司尚欠***4万元。后来***的多次催讨下,春纪建筑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春纪建筑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决如所请。
春纪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春纪建筑公司所在地为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9幢1612室,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春纪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为“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9幢1612室”,该住所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省春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