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738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