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737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