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847号
申请人:青岛天页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天页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