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盈恒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盈恒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30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2470元(包括***、***等16人劳务费),并将上述款项分别支付申请人***等16人。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等16人案件执行费共835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盈恒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