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38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一木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FA7PM9G。
经营者:***,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一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5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属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涉案建筑设备使用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