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14民初2064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B区9号楼2单元402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1号2101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38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百福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8386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鲁建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城建设公司)、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惜福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新鲁建公司、被告鲁城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惜福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鲁建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28068.67元;2、判令被告新鲁建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68.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为4961元);3、判令被告鲁城建设公司对原告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惜福置业公司在欠付本案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新鲁建公司签订《二次结构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鲁商泰晤士小镇1C1-2项目(三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供二次结构砌筑等劳务承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并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已完工,但被告新鲁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人工费,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新鲁建公司尚拖欠原告人工费128068.67元。被告鲁城建设公司是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直接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结算及付款等事项,且其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依法监督和管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导致案涉工程拖欠发放原告农民工工资,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城建设公司、被告惜福置业公司在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过程中陈述被告惜福置业公司欠付被告鲁城建设公司工程款。现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被告惜福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欠款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惜福置业公司在欠付本案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鲁建公司辩称,双方结算尚未完成,要求付款没有依据。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没有合同依据。 被告鲁城建设公司辩称,被告鲁城建设公司将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新鲁建公司,与被告鲁城建设公司无关。 被告惜福置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一、鲁城建设公司(总包单位)与新鲁建公司(分包单位)就鲁商泰晤士小镇项目(1C1-2地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劳务承包范围:清包工劳务(含小型材料、小型机械),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合同价款暂定46800000元。 二、2018年,发包方(甲方)新鲁建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班组签订《二次结构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鲁商泰晤士小镇1C1-2项目(三期);承包范围:本工程所有商业楼区域内的二次结构的全部工序;合同价款: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商业楼砌体(含二次结构砼)240元/m3、模板(构造柱、圈梁、过梁等)42元/㎡、抹灰(风井内、伸缩缝处随砌随抹)8元/㎡;结算及付款方式:工人退场时应进行劳务费工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后且经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达到活完料定场地清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2018中秋节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2019年春节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余款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付清。 三、原告提交的《泰晤士小镇(***)项目约谈签到表及会议确定事项》载明,2023年3月16日,建设中心、劳动监察局与原告及被告鲁城建设公司、被告惜福置业公司代表进行约谈会议,会议确定事项:鲁商泰晤士小镇项目总包单位代表人***与信访人***达成协议,确认12.8万欠款属实,并于2023年中秋节前由总包单位(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支付,双方无异议。该段内容下方有总包单位代表***签字和原告***签字捺印。签字下方还有一段记录,……根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在2023年8月份有一笔款(500-600万)支付到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收到付款后,及时办理***等人欠款。该段记录下方无人签字。 四、原、被告均称,在原被告双方约谈会议后,被告新鲁建公司、被告鲁城建设公司未向原告付款。 五、被告新鲁建公司、被告鲁城建设公司称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9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六、新鲁建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12月22日,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鲁城建设公司持股80%,***持股20%;鲁城建设公司成立日期为1998年5月6日,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青岛鲁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股20%,新鲁建公司持股20%。新鲁建公司与鲁城建设公司互为股东,且其他股东有重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人工费金额如何确定;2.被告青岛鲁城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惜福置业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告与新鲁建公司签订的《二次结构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施工完毕,新鲁建公司应支付其劳务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泰晤士小镇(***)项目约谈签到表及会议确定事项》载明的内容,鲁商泰晤士小镇项目总包单位代表人***已经与***达成协议,确认12.8万欠款属实,并约定于2023年中秋节前由总包单位(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支付。考虑到鲁城建设公司的总包身份,以及新鲁建公司与鲁城建设公司互为股东,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故本院认为鲁城建设公司有权代表新鲁建公司与原告就欠付人工费进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新鲁建公司支付人工费128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鲁建劳务公司以案涉劳务费尚未结算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总包单位承诺于2023年中秋节前全部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新鲁建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虽然***与新鲁建公司签订了《二次结构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但考虑到下列因素:第一,新鲁建公司与鲁城建设公司互为股东,存在交叉持股情形;第二,原告提交的《泰晤士小镇(***)项目约谈签到表及会议确定事项》由总包单位鲁城建设公司代表***签字确认,可以看出对于案涉工程实际上是***与鲁城建设公司之间进行结算。根据以上两点事实,应当认定鲁城建设公司自愿加入***与新鲁建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故鲁城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三,惜福置业公司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对于惜福置业公司工程款拨付情况暂无法查实,且原告作为提供劳务者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惜福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128000元; 二、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元,诉讼保全费1195元,由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