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328执18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33210104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军
书记员  韦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