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拓惠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8财保2号
申请人:黔西南州拓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AK1WKDXB。
法定代表人:王显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宜,住所: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信用代码91420506078947851M。
法定代表人:周道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黔西南州拓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48,207.77元。申请人黔西南州拓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114003901530525296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黔西南州拓惠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48,207.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西南州拓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明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星安
书 记 员 潘定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