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40号
原告:**能,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07894785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与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能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能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