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

**能与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40号 原告:**能,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07894785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与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能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能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