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执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龙县;
被执行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8947851M,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在17×××0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