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0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跃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8947851M)。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繁跃建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繁跃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同年2月1日开庭审理。开庭前,繁跃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经自行协商和解,并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受伤损失160000元;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甲方履行本协议后,乙方不得再就此次劳动争议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原告***鉴于其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已得到确认,被告繁跃建设公司已口头承诺尽快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本案诉争的确认劳动关系已无必要的实际情况,遂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