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430民初223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若***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894785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繁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劳务欠款750109.1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繁彭字2019042801号《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九江****大保护矶山工业园内部分边坡支护工程”交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由原告包人工包机械设备进行专业施工。双方约定合同单价为边坡支护绿化喷植34元/㎡、锚杆造孔灌浆54元/m,工程完后根据完工单上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被告指定***为项目经理。施工完成后,2019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贵州队完工单》(矶山1号及矶山2号、矶山2号2-3区)确认由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对原告施工内容予以明确。2019年8月6日被告负责人***对完工单予以签字确认,然而在双方办理结算时,被告出具的《工程计量表》载明结算金额为693807.39元,不包含固网锚杆部分。经核算,完工单载明固网锚杆合计13890.91m,合计金额为750109.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此工程款750109.1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班前照片、材料领用记录、现场施工照片、两份《贵州队完工单》、退场交接照片、工程计量表、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固网锚杆”工程的价格包含在《工程计量表》的“喷播支护”之内。 被告辩称,一、被告出具的《计量表》包含了《完工单》所载有“固网锚杆”部分。2019年6月18日被告将所承包的****大保护矶山工业园内边坡支护部分工程分包由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单价约定34元/㎡构成包含边坡支护和绿化喷植,其中的边坡支护的工作内容又包括固网锚杆施工和挂网施工。原告所称固网锚杆施工部分,被告已在《工程计量表》中全部予以结算。二、原告混淆了本案客观事实。依设计要求本案所涉工程有两类,一类为受损山体复绿工程,对应《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中的边坡支护绿化喷植,依设计要求含镀锌网5㎝×5㎝、锚杆φ=14㎜、L=1.0m此锚杆即固网锚杆,另一类为受损山体治理工程,是对不稳定山体进行系统锚固,所使用的锚杆要求L=4.5m、φ=25㎜,即系统锚杆。两类锚杆的施工方式也不同,固网锚杆属边坡支护**,系统锚杆涉及到外架搭设、钻机钻孔,清孔、灌浆、植入、灌浆、无损检测等工序。“边坡支护”中“支”就是固网锚杆作支柱,“护”即通过挂网进行保护。《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中34元/㎡的单价组成包含了边坡支护的固网锚杆,而54元/m锚杆灌浆特指系统锚杆。所以原告混淆了客观事实,无理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设计图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工程计量表》意见为:系被告单方制作且无原告签名,不认可;对被告与***、***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两人的《工程计价单》和《工程结算表》的意见为:约定的计价方式***与***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对此计价方式认可;对被告提交的固网锚杆和系统锚杆施工照片和视频的意见为:虽然施工方式有所区别,但不能认定结算时应按边坡支护绿化喷植的单价认定,原告承建的固网锚杆是用手风枪施工,工程难度较大。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繁彭字2019042801号的《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九江****大保护矶山工业园内部分边坡支护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内容有“边坡支护绿化喷植、锚杆造孔灌浆、搭拆排架等所需的人工、机械、设备等全部工作”。关于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单价如下:边坡支护绿化喷植34.00元/㎡;锚杆灌浆54.00元/m。”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18日被告分别与***、***签订合同编号不一样、内容同样的《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2019年8月6日被告将原告完成施工的工程出具《贵州队完工单(矶山1号及矶山2号)》、《贵州队完工单(矶山2号2-3区)》,两份完工单工程种类有“挂网喷播”、“固网锚杆”、“系统锚杆”、“单层排架搭设、拆除”、“φ8钢筋网绑扎”两份完工单上关于内容为“固网锚杆”的规格均为“L=1m,φ14㎜1*1m间距”,共计13890.91米;完工单上内容为“系统锚杆”的规格有“L=2.5m,φ25㎜”、“L=1.5m,φ25㎜”。被告就这两份完工单出具《湖北省建设有限公司(***长江沿岸受损山体生态修复工程)贵州队***(矶山1号及矶山2号)工程计量表》,内容有“喷播支护”、“系统锚杆”、“φ8钢筋网绑扎”、“固网、挂网”、“单层排架搭设、拆除,工程款合计为693807.39元。原告未在此《工程计量表》上签名,被告已支付给原告693807.39元。2020年1月份,被告分别向***和***出具《工程计价单》,被告向***和***出具《工程结算表》上,***和***分别签名确认。***和***签名确认的《工程计价单》和《工程结算表》均未对固网锚杆单独计价。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固网锚杆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和两份完工单均无异议,但就“固网锚杆”工程是否应按“锚杆造孔灌浆”单独计价有争议。从“固网锚杆”与“系统锚杆”的规格上看,这两种锚杆的作用截然不同,明显“系统锚杆”使用在条件更差的山体上,施工难度也更大,被告称合同中以米计价且价格更高的“锚杆造孔灌浆”中“锚杆”特指“系统锚杆”的意见更符合事实。合同约定另一工程“边坡支护绿化喷植34.00元/㎡”既有“支护”,此工程必然要使用“锚杆”,两份《完工单》上除“系统锚杆”外只有“固网锚杆”,且原告完成的工程无其他种类锚杆的施工,可见“固网锚杆”工程的施工是包含在“边坡支护绿化喷植”工程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被告与***、***分别签订的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所施工的“固网锚杆”工程均算在“边坡支护绿化喷植34.00元/㎡”之内,未单独计价,***、***对合同中工程计价的理解意见可以代表本地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即使原告认为双方的合同未约定明确,依本地本行业的交易习惯来看“固网锚杆”也是不应与“边坡支护绿化喷植”工程分开单独计价的。原告诉称其施工的“固网锚杆”使用的是“手风枪”施工难度大,但这不是将“固网锚杆”按“系统锚杆”方式计价的理由。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工程劳务欠款750109.1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130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