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1800号
原告: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关西侧(原集贤关采石厂部分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34162103(1-1)
法定代表人:祁明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高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7770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环球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7元,减半收取计6718.5元,由原告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