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一鸣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财保63号
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一鸣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关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34162103(1-1)。
法定代表人:祁明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从友,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环球世家26#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7735780X9。
法定代表人:孙胜。
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祚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