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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918718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十里村九岭组**组织机构代码684954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一鸣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关西侧集贤关采石厂部分场地),组织机构代码56341621-0。
法定代表人:祁明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明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内农资仓储中心**楼织机构代码55456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安徽一鸣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祁明祎、**、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代偿款1101085.6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3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安徽一鸣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祁明祎、**、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204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魏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