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建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欢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成湘。
委托代理人:吕友能、熊仲民,均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自2009年5月开始,国家推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我公司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东泽公司)于2009年10月成为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双中标企业,负责从市民手中回收旧家电并出售新家电;而被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鼎晨公司)属于拆解处理企业,负责拆解处理回收回来的旧家电,并向回收企业支付两笔费用,其中包括国家财政划拨的专项拆解处理费用(按旧家电各种分类标准计算),及回收企业运输旧家电至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补贴(按旧家电各种分类标准及运输路程计算)。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1月家电以旧换新完结,这三年间我公司都与被告惠州鼎晨公司开展旧家电回收、拆解合作。我公司根据销售情况,组织好旧家电,准备好凭证、单据,大约以平均每两、三月运输一次的频率,运输旧家电至被告惠州鼎晨公司作拆解处理,每批次大约拆解处理旧家电数量由数百台至超过一千台不等。每次均由被告惠州鼎晨公司清点实际旧家电数目,并于数日后以QQ邮箱方式发送回正式拆解处理费用结算表格文件,其中包括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请表[150公里以上(含)],由我公司开出收据与被告惠州鼎晨公司结算;2、废旧家电对账单,由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惠州鼎晨公司结算。而上述欠款均属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部分,我司至今迟迟未收到该三笔补贴款。上述欠款经我司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告惠州鼎晨公司多次交涉,而被告惠州鼎晨公司也多次确认上述三笔欠款,但仍然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予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惠州鼎晨公司,全额支付全部欠款,并赔偿我司利息损失及其它费用损失。请贵院予以支持。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欠款三笔,其中2011年2月28日应结算费用13310元,2011年7月31日应结算费用18030元,及2012年2月6日应结算费用45750元,三笔合共77090元,及以上欠款因被告长时间未支付的利息损失(自欠款之日起计算,按年贷款利率6%算)共8753.2元,其中2011年2月28日应结算费用13310元利息为2062.05元,2011年7月31日应结算费用l8030元利息为2343.9元,2012年2月6日应结算费用45750元利息为4346.25元,以及我公司追讨以上欠款的费用支出500元,包括电话费、文本费、差旅费等。合计共86343.2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被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原告陈述,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没有材料证明双方存在有合同关系;2、原告没有任何依据要求被告支付运费补贴。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是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之一,原告则是其下属直营的销售及回收网店,负责佛山市高明区区域内家电以旧换新的回收。被告是指定的家电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2010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海信公司同意原告代表该公司履行其与被告于2010年1月20日签订的《废旧家电销售合同》中有关海信公司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之后,被告向原告收购废旧家电,原告负责将回收的废旧家电运至被告处,再由被告按规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运费补贴。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终止了业务往来。现原告以被告没有付清运费补贴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废旧家电销售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按照家电以旧换新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除了需要向废旧家电回收企业支付收购的废旧家电的货款,还应按规定支付有关的运费补贴。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三笔运费补贴,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三笔运费补贴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同时,被告也没有确认这三笔运费补贴的金额,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9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东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镜新
审 判 员  石 磊
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