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2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1:***,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2: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8号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221869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