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3194号
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大道**号鄂东温州商贸城**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6857F。
法定代表人:何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中国银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351889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5445.35元及利息175436.3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2倍计算,从2016年8月28日起算至2018年7月12日止,后期利息相应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70万元及利息74698.6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6年4月14日起算至2018年7月12日止,后期利息相应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而对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44112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地点、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程量计算、工程结算、进场施工时间、合同工期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迅速组织人员、技术、机械设备进场施工,由于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原因(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项下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仅完成总工程量其中的480米(合同项下工程全长1.63公里)分项工程,完成货币工程量985445.35元。鉴于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原因无法继续施工,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能停止施工等待拆迁工作完成,并安排人员在工程施工地看守施工设备和材料等。由于施工迟迟无法继续,继续履行合同对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故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终止本合同,并由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款、退还保证金以及各项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未果,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拖延并拒绝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为维护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该住所地并未找到被告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民事案件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未提供,后经本院责令其提供仍未能提供。对此,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