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记、***等与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初238号
原告:**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涛,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宝塔大道**号鄂东温州商贸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林、刘乾权,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圣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组。
诉讼代表人:孙照宏,湖北圣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寨金,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张敏,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号*栋*单元***号。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杨道武,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周家湾村**组***号。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记、***与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圣林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敏、杨道武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记、***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记、***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记、***负担。
审 判 长  向 斌
审 判 员  熊 品
审 判 员  刘 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 伟
书 记 员  程正广
附1: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2:本裁定第三人清单
第三人:陈春生,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168附1号。
第三人:李行义,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七桥村1组。
第三人:陈专,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22号5栋1单元302室。
第三人:兰乾宁,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52号2栋1单元202室。
第三人:张友,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荆竹村1组。
第三人:杨丰,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张家湾村1组。
第三人:陈光祥,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陈家河村十四组334号。
第三人:陈向生,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后高庄89号。
第三人:张敏,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75号1栋3单元202号。
第三人:杨道武,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周家湾村十四组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