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民初194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大道68号鄂东温州商贸城2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685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