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宝塔大道68号鄂东温州商贸城2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685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9791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樟树下村(***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350905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偿还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344元、案件执行费8364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民名下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清国际华城西区W5-1幢110铺(证号:044261)、W2-9幢1-11、1-12、1-13、1-14、1-15铺(证号044245)、W1-1栋S101、S102、S103、S104铺(证号047995),暂不宜处置;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措施,其表示认同本院的执行行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