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执异4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等其他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685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武汉1818中心6-7幢6栋2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123556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东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59083M。 法定代表人:危官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系列案件中,案外人***于2023年6月8日对执行中查封黄州区××路××号××幢××层××;F幢一层S101、S102、S103、S104、S105、S106、S107、S108、S109、S111、S112;F幢二层S201;F幢三层S301;F幢四层S401;F幢五层S501;F幢六层S601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6月13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法院解除异议人所有的位于黄州区××路××号××幢××层××;F幢一层S101、S102、S103、S104、S105、S106、S107、S108、S109、S111、S112;F幢二层S201;F幢三层S301;F幢四层S401;F幢五层S501;F幢六层S601的房产查封。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鄂1102执479号等系列案件执行裁定书,查封黄州区××路××号××幢××层、二层;F幢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和六层的部分房产,共33套。其中有17套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证,依据民法典第214条、216条规定,不动产权属于***所有。查封案外人的房产,系执行标的错误。***提出书面异议。 部分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称,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不成立的。房产虽然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实际是天成公司名的资产。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有关***与黄州商城综合治理指挥部签订的原始返建协议,和黄州商城E栋、F栋、G栋房屋的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基础交易资料。 被执行人天成公司称,对案外人的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天成公司因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等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立案后,天成公司仍未完全履行义务,形成被执行人为天成公司的系列案件。2023年3月,部分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等人向执行法院反映天成公司转移财产,将其位于黄州区××路××号××幢××幢的房产转移登记,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对房产进行查封。本院作出(2016)鄂1102执479号等系列案件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黄州区××路××号××幢××层(商铺)S106、S108、S109、S110、S113、S123、S124、S128、S135、S136、S147及G幢二层(商铺)S203-1、S203-2、S203、S203-3、S204;F幢一层(商铺)S101、S102、S103、S104、S105、S106、S107、S108、S109、S110、S111、S112,F幢二层(商铺)S201,F幢三层(商铺)S301,F幢四层(商铺)S401,F幢五层(商铺)S501,F幢六层(住宅)S60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3年4月3日,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我院提出《审查建议函》,反映***等人持有2013年与商城指挥部签订的置换协议、与天成公司签订的置换协议,基于置换而取得商铺权利。 另查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十七套商铺(住宅),G幢二层S203-1;F幢一层S111、S112;F幢二层S201;F幢三层S301;F幢四层S401;F幢五层S501等商铺,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为***。F幢一层S101、S102、S103、S104、S105、S106、S107、S108、S109等商铺,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为***和***。F幢六层S601住宅,不动产登记所有人并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的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提出异议的十七套商铺(住宅),除F幢六层S601住宅外,其余的十六套商铺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为***或***与***共有。案外人***作为十六套商铺不动产登记的单独所有人或者共同所有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其对F幢六层S601住宅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部分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听证时申请法庭调查***与黄州商城综合治理指挥部签订的原始返建协议,和黄州商城E栋、F栋、G栋房屋的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基础交易资料。根据执行异议审查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的处理原则,该申请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其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或通过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黄州区东门路28号G幢二层(商铺)S203-1;F幢一层(商铺)S101、S102、S103、S104、S105、S106、S107、S108、S109、S111、S112;F幢二层(商铺)S201;F幢三层(商铺)S301;F幢四层(商铺)S401;F幢五层(商铺)S501等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睿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