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4364号
原告:***,男,193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初,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5年06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万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