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1278号
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经济开发区汇通大道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4X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村302号,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0********。
被告:海南素明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楼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32-9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1T5T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素明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万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