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厦建设有限公司

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1984号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83592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1幢22层2201-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23359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款项,并承诺今后会偿还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65元,减半收取3132.5元,由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