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848号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清路133号泰运科技园62号。
法定代表人:丁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峰,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池州市美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产业集中区凯投产业园A5厂房。
法定代表人:管旭艺。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美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美丞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美丞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