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082号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落霞苑社区经济开发区华清路113号泰运科技园62号。
法定代表人:丁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峰,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杨丽萍,女,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丽萍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486号。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查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丽萍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丽萍价值1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