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行598号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清路113号泰运科技园62号。
法定代表人:丁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峰,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江县隆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长岭街望太公路北侧(高丰服饰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犬应。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望江县隆盛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隆盛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隆盛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