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602号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清路113号泰运科技园62号。
法定代表人:丁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峰,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咪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望江县长岭镇扶贫产业园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望林。
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咪哒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咪哒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咪哒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