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财保32号

申请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姚之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北厝镇红山村加田下65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三。

申请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九合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平潭先行公司)名下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九合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九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爱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