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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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1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姚之灜。
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婷金,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NHXG2J,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缤纷大学城B2-1区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朱建芬共有的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探梅坊3幢2单元1402室的不动产,并发函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账户并提取退保金46002.73元,本案受偿46002.73元。截至2022年8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46002.73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诉讼费用32950元、执行申请费5890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2执19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卓献
审判员雷震雲
审判员汪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刘红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