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3439号
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2/1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姚之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金,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50000元及其利息80000元(利息暂从2021年7月1日按每月1分利率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止,之后的利息仍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分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有生意往来,在毕节同心公园项目中,因被告公司资金不足,原告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共为其垫资7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还款的计划,约定毕节公园项目的垫资款作为借款由被告负责处理,并于2021年4月3日,被告与原告董事长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承诺该款项由被告个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负责归还,逾期按75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现原告多次崔索无果,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毕节同心公园项目是其与原告合伙的项目。被告拿到项目,双方口头约定该项目产生的利润各占50%。原告是垫付了部分材料款比如砂石、人工费、机械费等,具体75万还是70万元还是需要证据来证明。但因为该项目后来无法做成功,造成烂尾,并不是被告的过错,既然是合伙关系,不应该由被告一人承担损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九合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九合公司在贵州毕节同心康体公园项目支付工程款75万元,该笔款项由***负责收回,承诺在2022年1月30日前完成回款。如果2022年1月30日后未收回工程款,则该75万元作为***欠九合公司个人欠款,另行签订协议。2021年10月5日,***签订了《关于还款的计划》:1.体育馆项目利息延迟归还的利息约75万,2.毕节项目伍佰万及相关利息,3.毕节合同项目截止今日74万元,作借款由***负责处理。以上诉求待合作中及收益中予以偿还当前归还30%的欠款。上述情况数据以财务批准的数据为准,同时上述为原合作老项目,由后期产生的新项目产生的利润与上述项目无关,不涉及之前合作的资金来往。另查明,因工程原因,原、被告在2022年1月30日前无法收回贵州毕节同心康体公园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经过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系因贵州毕节同心康体公园项目双方进行协商确定的结果,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关于贵州毕节同心康体公园项目最后于2021年10月5日作了约定,毕节合同项目截止今日74万元,作借款由***负责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九合公司740000元。利息在两份书面协议中均未约定,本院只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计6050元,由原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元,被告***负担59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徐贞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