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市成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2019号 原告:**市成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望安路元三房一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CL75QXG。 经营者:郑本云,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成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成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31元,合计656元,由原告**市成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