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13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原告**诉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