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5********,住济宁市任城区***道办事处常**。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67********,住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大街樱花园小区43号楼6**111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两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1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