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1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3)浙0802执1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