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3177号
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X77FP6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大黄社区正南段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14X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056元,由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